这 是某公司章程中的两段,律师前两天布置下来的翻译任务。今天律师旅游归来审核译稿时被批的体无完肤,被要求重翻,专业名词翻译错误就算了,语法居然出现一 处硬伤,深以为耻。同时获得一本中英文对照的《国际经济贸易标准法律文书范本》,被要求认真研读并参考其文法进行翻译。虽然此书中可供直接借鉴的之内容很 少,不过一番阅读以后让人收获良多,思路顿开,一番修改,颇为满意,特发布于此。
股东年会
175.(1)每个公司需要在每一年度专门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这被称之为“股东年会”,而且每次股东年会的召开距离上次召开的时间不能超过15个月。不过一个公司在其成立前的18个月之内只需要召开一次股东年会,在其成立的那年和接下来的一年内都无需召开股东年会。
(2)除第(1)段以外,如果登记人员收到公司申请,并认为他有适当的特殊原因,可以将召开股东年会的时限再扩大15至18个月,尽管这样会超出该年度。
(3)根据发给所有有资格的与会者的通知,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而公司需要决定本次召开的大会是否为股东年会。
(4)如果有人缺席股东年会:
(a)任何缺席年会的公司或公司事务官员将会被认定负有过错,并将被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和一次缺席处罚;并且
(b)法院可以根据任一成员的申请命令其召开股东大会。
U.K.s.131.
Aust.s.136.
13/87.
U.K.ss.133.134.
Aust.s.138.
175.(1)每个公司需要在每一年度专门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这被称之为“股东年会”,而且每次股东年会的召开距离上次召开的时间不能超过15个月。不过一个公司在其成立前的18个月之内只需要召开一次股东年会,在其成立的那年和接下来的一年内都无需召开股东年会。
(2)除第(1)段以外,如果登记人员收到公司申请,并认为他有适当的特殊原因,可以将召开股东年会的时限再扩大15至18个月,尽管这样会超出该年度。
(3)根据发给所有有资格的与会者的通知,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而公司需要决定本次召开的大会是否为股东年会。
(4)如果有人缺席股东年会:
(a)任何缺席年会的公司或公司事务官员将会被认定负有过错,并将被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和一次缺席处罚;并且
(b)法院可以根据任一成员的申请命令其召开股东大会。
U.K.s.131.
Aust.s.136.
13/87.
U.K.ss.133.134.
Aust.s.138.
与会人员的权利
180.(1)根据第(2)段,除非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否则每位股东都有权利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大会上发言并在会前对任何一个决定进行表决。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未缴纳所催缴的股款或其他目前应付公司的与股份相干的款项之前,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均无表决权。
(2)除第(1)段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那些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时候不具有投票权,不过持有1984年8月15号以后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的时候可以拥有此项权利, 并且在威胁到以下诸项的投票中拥有至少有一票的表决权——
(a) 优先股息或者其中任何部分被拖欠支付期间,此期限不能超过自应支付之日起的12个月,或者是章程上规定的更短的一段时间;
(b) 任何有可能改变依附于股份之上的权利的决定;或
(c) 任何会使公司紧张的决定。
15/84.
S 205/84.
(3)因第(2)段起见,每一年或者每一阶段股息支付的日期应该在章程中标明,如果这个日期没有标明,那么支付股息的日期便是这一年度或者这一阶段结束之日,不管这些股息是否赚取或者宣布。